原告王**与被告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骞少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43666.08元、矫形器费1700元、轮椅费4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9548.63元、护理费967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营养费91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总计87193.4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19时许,王**驾驶×××号轿车沿宁城县八里罕镇热水开发区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煤疗养院路段处,与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王**受伤,两车不同...(本文书还有2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