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因政府信息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故请求本院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行政机关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