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张**、张**、张**、王**诉被告杨*、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平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张**、张**、张**、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张**、张**、张**、王**诉称:2017年11月3日5时左右,张春香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沿31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311省道68km+100m处时,所驾驶车辆撞到被告杨*驾驶的停在路边的皖m××、皖m××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造成张春香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春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