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不服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2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尹**,被上诉人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龙**、杨**、吴**,第三人凯里市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05年10月20日,周*群与原告黄**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周*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位于凯里市环城西路××105.94平方米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号为凯里市国用﹝2004﹞第05060号)转让给原告黄**使用。2005年11月2日,原告黄**向凯里市西门村和国土局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同年11月9日,原凯里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予以备案。2006年8月23日,经周*群和黄**申请,凯里市公证处以(2006)黔凯公民证字第1097号《公证书》对《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