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原告高*(乙方)与第三人伊丽达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丽***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469116元,首付款200000元,尾款259116元。首付款由银行转账,协议签订后,原告现金交付了尾款,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后原告交纳了两供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契税、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2017年10月27日,高*向宝润供热站交纳了2016.09元的供热费。
另查明,温商房地产公司与伊丽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内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伊丽达房地产公司向温商房地产公司支付资金预付款、垫付的图纸设计费、土石方工程施工费...(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