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原告周**(乙方)与第三人伊丽达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丽***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41923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付清300000元,剩余房款59340元在房屋交工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第三人全额交纳了购房款,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后原告交纳了两供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契税、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2016年9月19日、2016年11月19日,周**向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交纳了200元电费,2016年10月24日,周**向宝润供热站交纳了1868.99元的供热费,2016年10月7日,周**向准格尔旗供水公司交纳了200元的水费。
另查明,温商房地产公司与伊丽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