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孔**因与被上诉人尹**、原审被告郭**、赤峰市杜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翁牛特旗广久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尹**向上诉人段**、孔**及原审被告郭**、杜邦公司主张偿还借款,一审提交了2014年9月1日段**、郭**、杜邦公司作为借款人,孔**及其开办的赤峰恒泰低压成套设备开关厂、另一原审被告广久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和2014年11月7日郭**、杜邦公司、广久公司作为承...(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