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宇世新、xx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宇世新、xx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21日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搬出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西路**号**室,将该房屋交给原告。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21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邹*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清流西路**号**室,原告进行了房产登记。由于原告与两被告儿子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就同意两被告暂时居住在该房屋。现原告要求进入该房屋居住,要求两被告搬回到自己房屋居住,被告拒不同意。
被告宇世新对于争议房屋登记为原告无异议,但是其辩称:...(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