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外社区经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外社区经管中心)、被告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交人员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建外社区经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外交人员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外社区经管中心和外交人员服务公司支付1992年6月16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退休金300000元;2.建外社区经管中心和外交人员服务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260000元。事实和理由:宋**于1981年由建外社区经管中心招工录用,经培训后派遣到外交人员服务公司处为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提供服务。工作期间,二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已生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1515号民事判决认定宋**与建外社区经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建外社区经管中心为宋**补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在申请执...(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