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程**、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告候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2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购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清原楼**号门406号房屋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两年内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程**仅偿还10000元,其余3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程**辩称,对借款事实认可,但是希望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候红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我没有*原告借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2月27...(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