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郭*、冯*之间签订的《水族馆内第一、二展区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冯*应立即腾空将出让使用区交还给郭*;2、判令冯*支付郭*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将出让使用区交还给原告止),违约金5.16万元(应付的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租金10.32万元×50%);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郭*2013年12月13日与淮北市人防工程管理所签订《人防西山地下工程租赁合同》,约定淮北市人防工程管理所将西山人防地下工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淮北市人防工程管理所不干预原告合法经营,同意郭*在经营活动中的合资、合作、出让等合法经营活动。2016年6月16日郭*与冯*签订《水族馆内第一...(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