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冶凤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仲*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及早归还,但至今被告迟迟不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并不属实。被告从未因所谓的生意所需原因向原告申请过借款。被告确实向原告出具过欠条,但出具欠条的原因并非真实的借款。2011年,原告因其他原因拖欠案外人岳孟*人民币800000元,一直未能偿还。双方于2011年11月27日经过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承诺以其自有的商服楼...(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