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达文龙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达文龙因经营资金不足陆续向吴**借款本金为134.8万元(其中3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款到达文龙账户,104.8万元是现金支付的),双方借款存在利息,其间达文龙陆续偿还吴**25万元,截止2017年01月22日,达文龙尚欠吴**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80万元,达文龙向吴**出具《借条》一份,达文龙承诺2017年02月28日前还清。此后,达文龙仅偿还吴**13万元,下欠167万元本息。逾期经吴**多次催要,达文龙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审受理后于2017年08月17日吴**与达文龙谈话中,达文龙承认其确实借过吴**的钱,但实际没有180万,吴**给其借款,现金...(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