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四次审理。原告姜*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前三次庭审时均参加诉讼,第四次庭审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5厘支付逾期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何**于2015年12月20日因资金周*困难向任凯借款50000元,月利率2分,约定2016年12月20日还款,并给任凯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姜*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未能偿还债务,任凯诉至法院,经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约定姜*作为担保人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部分任凯放弃。原...(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