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林*、邓**、嘉诚(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嘉诚石油公司)、福*嘉诚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诚石化公司)、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邓**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被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嘉诚石油公司、嘉诚石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邓**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85万元及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嘉诚石油公司、嘉诚石化公司、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5日,林**原告借款20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5年12月6日,林*出具结欠条确认林*于2015年12月7日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后,尚欠735万元,剩余借款自2016年1月8日起每月8日前归还50万元。后林*仅归还50万元,余*借款本金685万元。被告嘉诚石油...(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