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栗**因与被上诉人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文高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豫05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6)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许**、被上诉人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证人路某、赵*的调查笔录及双方的通话录音,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裴**没有向上诉人还清借款及利息,一审认定案涉25万元借款,裴**已经以房抵债清偿错误;2.裴**认可其于2012年2月13日向上诉人借款25万元、月息7500元的事实,即使上诉人没有借据,裴**也应...(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