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因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决定书一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4日向被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2年11月15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重庆铜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编号:高速公路**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决定书》(简称《施工许可》),主要内容: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永...(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