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徐**、徐**、徐某1、徐某2因与被上诉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市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徐**、徐**、徐某1、徐某2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顾**提供的借条无法确定是徐华东亲笔书写,也未写明用途,据上诉人了解,徐华东生前嗜赌成性,该笔款项很有可能是其二人串通,并非真实借款。2、顾**应对上诉人是否继承及所继承的财产范围进行举证,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故其要求上诉人在继承徐华东遗产范围内归还其借款并无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顾**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钱*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