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争议标的享有不动产物权。上诉人首先经新民市人民法院下发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在先,被上诉人在后是不争事实。2015年前,无法办理入住装修的原因是开发商,而不是上诉人。上诉人何时入住、占有使用房屋并不是上诉人没有取得物权的依据,而是上诉人的自愿行为,本案并不产生**房二卖的情况,并不产生物权争议,是原审法院非法执行、判决,才造成现在矛盾。原审法院认为经过评估拍卖、公告就确认房屋归被上诉人,上诉人此之前只享有债权,与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自相矛盾。上诉人系善意取得。上诉人是通过购买实际取得的...(本文书还有3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