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乐尔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尔门窗公司)与被告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城建公司)、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尔门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湖北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尔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8800元及利息24472元(合计153272元)和自2017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128800元付清为止;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北城建公司在其名称变更以前,以其名义承建位于城中区南山路青海诺木洪家属院住宅楼危房改造工程。该项目经理于**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该工程中的更换铝塑节能窗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将工程完成后...(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