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封丘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证明、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封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转让协议及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及修订意见书;证人聂某、张**、陈*1、陈*2等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借据、存款材料;被告人周**、陈**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被告人周**、陈**违法所得;封丘县公安局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上诉人周**上诉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判决。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同上。
上诉人陈**上诉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同上。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周**以经营家电生意及以被告人陈*...(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