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诉被告匡*、匡**、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匡*、匡**、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匡*诉称:1、请求确认馥帮天下**栋**层**室房产的全部产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确认匡*、匡**、冉**对馥帮天下**栋**层**室房产不享有产权;3、请求判令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将馥帮天下**栋**层**室房屋贷款剩余部分由匡**转为原告名下;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匡*为兄弟关系,与冉**为母子关系,与匡**为叔侄关系。2015年6月28日,原告与匡*、冉**就三方的债权债务及相关财产处置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匡*先配合原告追讨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拖欠的200万元土地款项,如土地资金收回310万元以...(本文书还有2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