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1与被告宋**、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后,被告苏州保险公司于当月17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后,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1的法定代理人董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付**、苏州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宋**、付**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计153553.80元;2.判决苏州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宋**驾驶付**所有的苏e××号小轿车进入***小区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闵长胜发生碰撞,致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原告受伤。其伤情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负全部责任。其受伤后,宋**、付**未给予合理赔偿,苏州保险公...(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