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肥东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222270.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付息。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中凯公司与中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15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第一项上诉人支付佣金及拓客费用222270.69元不持异议,对该判决第一项上诉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222270.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付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上诉人中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原公司签订的《中凯·聚龙湾项目策划销售联合代理合同》第...(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