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原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主体的认定不妥、对未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先行受理的程序不妥。本案中,被上诉人由案外人龚伟招聘为其员工,龚伟只不过在上诉人处分得部分工程,被上诉人与龚伟至今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被上诉人在给龚伟分包的工程干活的过程中受伤,本应当为工伤,首先应当通过相关劳动部门处理(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