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湾公司)、宁夏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安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德公司)、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宁湾公司、隆安公司、隆德公司、林**、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编号为信深-a-2014-029的《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及信深-a-2014-029-04《债务重组合同补充协议》自2016年2月24日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付原告重组债务345618087.81元及重组补偿金(暂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8093695.48元,合计353711783.3元。并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2月24日起算,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计*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逾期支付,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拥有的位于福建省霞浦县海滨新城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霞国用2013第3663号、霞国用2013第3671号)享有抵押权,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原告与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被告一、被告二签署编号为信深-a-2014-029的《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原告受让通达公司对被告一享有的债权314058171.83元,原告与被告一就上述债务达成重组,重组宽限期24个月(自付款日起算),被告一应于重组宽限期终止日前分三期向原告足额支付重组债务3亿元整,并按季偿付重组...(本文书还有7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