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蔡**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因生意需要于2017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日1%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并约定借款方承担因催讨债务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后,经催讨,被告许**未能还本付息。被告蔡**系被告许**配偶,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决:1.被告许**、蔡**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许**、蔡**未作答辩。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