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西宁乐尔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乐尔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城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西宁乐尔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宁乐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宁乐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西宁乐尔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西宁乐尔公司在2013年11月26日与任伟进行了结算,确定了工程量及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为2013年11月26日,西宁乐尔公司也是从该日起主张利息。一审认...(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