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经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安文劳人仲案字(2016)32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0031.23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且裁决支付二倍工资时间过长。被告在原告单位应聘的工作岗位为预算部经理,其在工作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其分内的工作,因此原告扣发其部分工资合理合法;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被告于2016年11月2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超出时效期间一年的规定,所以只能判决支付其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被告刘**辩称,原来的仲裁裁决正确,事实清楚,原告克扣被告的工资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第一项请求;另外,被告是2015年12月才辞职,在2016年11月申请仲裁并未...(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