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阳光财险公司)、被告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郑州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6日14时20分许,贾**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辛安镇薛*村南道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惠**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贾**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惠**变更后的诉讼...(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