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天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旭公司上诉主张:请求依法撤销(2016)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天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项*主体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余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与事实不符。一审证据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项*工程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但是工程至今因为业主方的原因尚未竣工验收。这说明了两个情况:第一,合同各方对工程竣工期限有基本预期,即最迟不会超过2013年12月31日。正是在此基础上,天旭公司与何*等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且是卖方垫资进行供货。第二,项*工程至今尚未竣工,不能归责于天旭公司。事实上,双方当事人根据该工程项*合同约定,预计其最迟在2013年12月31日前即可竣工验收,遂签订了钢材供应合同,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施工方的原因致使项*中途停工长达4年之久,这并非为上诉人天旭公司可以干预的情形。一审法院故意忽略这一事实,简单依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进行判决,处理不当。...(本文书还有5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