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蕾与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好民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好民居支付迟蕾逾期交房违约金19918.1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迟蕾与好民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房款640454元,购买了道里区伊春路、龙**、东湖路地段第**栋**单元**号房屋,双方约定好民居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迟蕾。好民居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
好民居辩称,一、其诉讼请求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没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法驳回迟蕾的诉讼请求。二、好民居不应当受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争议房屋系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小区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集中解困住房项目,面向的群体是市直机关职工,不是面向社会公众销售,不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合同的实际主体和委托人系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购房过程中,迟...(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