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徐汇支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州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何*,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徐汇支公司、北京神州哈尔滨分公司经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承担医疗费78511.30元,二次手术费用12000元,误工费51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伤残残疾赔偿金205888元,护理费23408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5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邮寄费334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直接财产损失12250元,租车费56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本文书还有3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