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黄**、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衡阳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衡阳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3952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马**未赔偿的部分由被告黄**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书面辩称:黄**约定原告帮其种树的时间为上午,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6点,本次交通事故与黄**无关,黄**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马**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衡阳财保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两证”有效且年检的情况下在保险限额范...(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