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周**,女。
上诉人天津龙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龙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二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陶*购买被告周**所有的坐落于塘沽区米兰世纪花园xx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850000元;买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直接支付给卖方定金人民币50000元整,该笔定金在银行审批贷款手续完毕之日或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自动抵作等额房款,除定金外剩余房款为人民币2800000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付款”。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买方须在2014年5月1日前筹齐总房款中减去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的部分及定金部分外的剩余房款作为首付...(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