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李*到庭,被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瀚海北金商场的商业管理公司,被告系北金3131号商铺的业主。2017年7月1日,北金的托管经营到期前后,被告以远高于实际情况的托管租金要求续约,原告无法满足其要求,导致续约不成。届时被告拒不收铺,反而组织、鼓动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分别于2017年6月17日、18日、23日、24日、7月2日、7月16日、7月19日、8月4日、8月6日、8月13日、9月4日在北金商场、瀚海海尚售楼部、河南省省政府门口等公众场合以拉条幅、散发印有不实攻击原告信息的传单,大肆恶意造谣诋毁原告公司名誉造成原告名誉权损失10万元。另因原告多次组织人员围堵北金商场,造成北金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经营损失20万元。被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