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沧廊(京沪)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1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将其管理建设的沧廊高速第一合同段工程发包给衡水路桥有限公司施工,衡水路桥有限公司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经原告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核算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319200元未付,因被告未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