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肖**、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王*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肖**、王*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被告经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借款利息及本金,截止2016年2月5日下欠本金40万元整。后续利息继续按月息2%计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付息,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诉至本院...(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