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东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罗*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城东建筑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城东建筑公司与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转包或分包关系,也不能推断罗*与城东建筑公司之间、罗*与和龚**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本案除了一份是否为龚**出具的都存疑的所谓结算单之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城东建筑公司与罗*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亦没有证据证明罗*自带挖机进行了相关施工。即便结算单系龚**所签,也未得到城东建筑公司的授权,更未得到城东建筑公司的追认。且龚**签署结算单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存在罗*与龚**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城东建筑公司利益的可能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罗*答辩称,罗*...(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