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文龙村民小组向高*支付2015年2月12日征地补偿款70000元、2015年9月30日征地补偿款90000元、2017年1月19日征地补偿款600000元,共计760000元。事实和理由:高*于2011年1月**日出生后户口随母亲陈*落户在秀英区,户别为农业户口(已于2011年1月27日申报出生,户主为外公陈*文)。高*至今从没有迁移户口,一直随母亲陈*居住、实际生产和生活在文龙村,并参加文龙村的农村合作医疗。海口市秀英区农林局在2005年10月4日统一向文龙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