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士勇、蔡**与被告襄阳永盛通公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通公司)、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卓洪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占勇、人民陪审员顾会祝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士勇、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士勇、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70.5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分别于2007年11月25日、2008年5月1日、2011年9月3日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以现金方式出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共计35万元,约定月利率按20‰计算。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又分别于2012年5月6日、2013年11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仍然未...(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