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5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前的利息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7日,马曦因资金周*提出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于当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由被告以及杜林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200万元交付给马曦,马...(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