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增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号牌号码为湘l××,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邓本六。2014年4月4日,邓本六与李*华签订编号为0000084的《宜章县二手车交易合同》,将上述车辆卖给了李*华。2016年5月31日,李*华与李**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将涉案车辆卖给了李**,但上述两次二手车交易均未办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2016年7月24日,李**接受张本明的安排,以上述涉案车辆拉沙浆运送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岗尾村岗岭合作社回填张本明承包的鱼塘。在卸货时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增城区分局下属的石滩镇城管中队扣留,并送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五中队(即石滩交警中队)的停车场临时停放。2016年11月15日出具的no.1549775收款收据显示李**向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岗尾村民委员会缴纳了40000元的垃圾清理费,上述收款收据加盖了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岗尾村经济联合社财务专用章。同日,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本文书还有4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