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chuli)、许*(xuryanli)对反诉共同答辩称,一、本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其根本原因是被答辩人出售的房屋一直无法按约定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导致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额约定,被答辩人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屋交付答辩人使用。但事实上,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这直接导致答辩人无法顺利接收房屋。且由于双方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需要按样板间的标准进行装修,并按样板间标准提供室内全套家具,但被答辩人一拖再拖,始终无法按约定完成装修。关于因答辩人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资金问题,导致答辩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更是无稽之谈。虽然在答辩人签署的《退款申请表》中有关于”因本人状况发生变化”的表述,但这是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文本,如果要求退款必须填写这一文本,答辩人对此根本没有选择。而事实上,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恰恰...(本文书还有3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