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xxx与被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87933.8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嘉***小区二期**房屋的建设单位为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郴州市楚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承建的嘉***小区二期**房屋所使用的混凝土由被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原告在2014年12月2日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原告停止了施工并立即将该问题反馈给了被告。被告到现场查看后,当场表示只是小缺陷,可以继续施工,并于20...(本文书还有4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