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领航公司辩称,1、从本案证据来看,附民原告人的福利是按农村标准领取的,也没有购买房屋居住,应按农村标准赔偿;2、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3、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4、务工费用,应按三人标准计算,本案附民原告人董*在外务工,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5、交通费用,酌情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辩称,1、交强险明确表明赔偿对象为车辆乘坐人员、驾驶员以及之外的人员,不包括车厢上的人员;2、乘坐人员发生事故不应当转化为第三者,第三者险也不应赔付;3、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计算;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附民原告人董**不属于扶养范围,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5、附民原告贺**没有证据证明其患有精神病,但按其年龄,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兰**驾驶川s******轻型自卸货车从渠县报恩乡至天子坪新农村方向行驶,即日14时48分行经报恩乡清河村3社地段,遇前方来车无法通行,兰**在制动过程中致川s******车货厢内乘车人董**摔至地面,后兰**驾驶川s******车在倒车过程中将董**碾压,造成董**当场死亡。经渠县交通警察大队责...(本文书还有4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