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陈**、陈**、彭**与被告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月15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陈**、陈**、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赔偿原告因陈**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丧葬费2721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280元、医疗费3900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0000元,以上共计841892.5元;2、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请求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19时,被告张**驾驶川s******小型客车,从大竹县石河镇往东柳*向行驶,行至大竹县210国道1630km+700m路段时,将车驶向道路左侧,与迎面由陈**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陈**受伤后被立即送到大竹县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腹腔出血:脾破裂、横结肠挫伤、横结肠膜挫伤;2、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3、急性肾损伤;4、肝功能损害等。住院26天回家休息期间,突然病情加重于2016年1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元。该次交通事故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张**所有的川s******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故被告张**驾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进行赔偿。
被告张**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均...(本文书还有8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