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3年6月17日,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江**、白杨林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2013年6月20日,原告因治疗未终结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7月21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又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通过司法技术室分别依法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分别于2013年9月5日、2013年10月2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2013年7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江**、白杨林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邳万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王**,被告陈**,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2013年5月14日23时50分,被告陈**驾驶冀b×××××号普通低速货车沿潮白河南侧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大香公路交口,与沿大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我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我...(本文书还有4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