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对原告的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偿还本息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qq聊天认识,后来见面成为朋友。自2016年初开始,被告以资金周*为由,经**原告借款。2017年1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人民币40000元整,被告承诺在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完毕。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为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李**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李**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原告臧**从中国银行交通路支行取款30000元借给被告李**;2016年11...(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