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宋**、马**、马**、李**,原审第三人王*、李**、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马**出资购买了×××号大客车,挂靠在赤峰中昊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客运经营。被上诉人李**以自己的名义代上诉人袁**和被上诉人马**与赤峰中昊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营运客运车辆经营合同》,李**出具了《财产所有权确认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号大客车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归上诉人袁**、马**;李**是顶名在赤峰中昊运输有限公司落户登记。后马**将股份转让给了上诉人袁**,上诉人袁**、王*、李**、宋*等人签订了《合伙经营客车协议》继续合伙经营客车。该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上诉人袁**、...(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